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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件开庭处理流程是什么?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29   |   浏览量:2134

  在香港的电视剧或者电影里面我们可以经常看到法官判案的画面,而香港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有些庭审流程和大陆还是有些区别,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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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根据本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本法第189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法庭调查:根据本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本法第193条第2款的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8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这是关于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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