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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大货车和小客车发责任划分。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8-15   |   所属分类:交通事故   |   阅读次数:1567

  交通事故案例提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高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用对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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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案情概要:2014年 5 月13日,韩某驾驶大货车与苏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苏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 36000 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韩某承担上述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苏某所有的小轿车在2014年 5月12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苏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苏某更具合理性,苏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苏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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