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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用儿子的名字买房,儿子去世后房子应该是谁的?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4   |   所属分类:房产纠纷   |   阅读次数:1637

  房产纠纷案例案情


  原告田大某与被告范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婚生子田某,1981年4月14日出生,2016年5月10日死亡.2004年4月20日,田某与前妻李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30日生一子田小某,于2011年9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田小某由田某抚养,离婚协议中共同确认夫妻双方没有共同所有房屋.2012年4月18日田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居住被告范某名下本市南开区某房屋内,2015年初,田某住院,被告刘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房产纠纷

  2002年12月30日,田某与案外人天津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津市南开区某房屋,房屋总价1041353元.首付款250000元(后退款3647元),贷款795000元,贷款20年,自200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9日止.现如今田某去世,田大某向李某和刘某起诉,请求要回房屋.


  房产纠纷案例判决


  天津南开区的某房屋归原告田大某所有.


  房产纠纷案件分析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确认物权的归属必须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本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物权确认纠纷,因此,原告田大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权利.本案是一起父亲以儿子名义贷款购房,儿子去世后,该房屋归谁所有?


  就本案而言,2002年购买涉诉房屋时,原告田大某时年49岁,其子田某21岁,欲贷款20年,依原告田大某及其妻子的年龄,不符合该贷款条件,因田某是原告夫妻唯一独生子女,故借用田某名义贷款购房符合常理.且为此原告田大某与田某立有书面证明予以佐证原告之陈述.


  另外,购买涉诉房屋的时间是在田某与其前妻李某结婚之前,加之田某与李某离婚时亦确认双方没有婚后共同的房屋,另李某作为被告田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书面证明亦与原告的陈述相符,即涉诉房屋只是借用田某的名义购买,其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未偿还过该房屋的银行贷款,首付款也是原告支付.


  在案件庭审中,被告刘某对原告田大某与田某签字的《证明书》的"田某"签字及加盖手印未提出异议,但对田某签名及指印的形成时间不予认可,怀疑是原告趁田某患病期间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被告刘某亦未提供田某偿还贷款的证据,而原告方向本院提交了购房手续及还贷凭证,凡载有还贷人签字的还贷凭证均由原告本人或原告姐姐于D某签字,于D某向法庭明确由其签字的部分系代为原告办理还贷业务.


  关于田某生前的经济能力,原告陈述田某生前没有固定工作,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原告给付其生活费,包括抚养其子田小某.对此被告刘某主张田某生前在原告经营的公司中就职,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田某的具体经济能力.


  综上所述,本案涉诉房屋从交付首付款、绝大比例的偿还银行贷款均由原告田大某支付,涉诉房屋由原告实际控制,购房、还贷及产权证等相关书面凭证亦由原告提交法庭,并有原告与田某生前确认的《说明书》及田某前妻李某书面证明予以佐证,上述因素相互印证原告为涉诉房屋实际购房人,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讼争房屋所有权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刘某对其庭审中的抗辩事由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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