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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生活在一起发生的房产纠纷案.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4   |   所属分类:房产纠纷   |   阅读次数:1672

  房产纠纷案例案情


  韩某、苏某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1年6月20日,韩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1套房屋,房价款为170万元,2011年7月27 日,韩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韩某、苏某共同在此居住.

房产纠纷

  2011年12月2日,韩某作为售房人,与苏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232050元,苏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韩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苏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韩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5月,韩某、苏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苏某搬离了诉争房屋.后苏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韩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对于韩某显失公平、背离等价有偿原则,苏某利用其与韩某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致使韩某草率决定与之签订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此,苏某予以否认,表示韩某基于双方的关系,为了表达对苏某的感情,才将诉争房屋低价出售给苏某.


  房产纠纷案列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虽在买卖过程中支付了全部税费,但并不能因此认定上述合同的签订显失公平.故法院对韩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显属过低,明显偏离了该诉争房屋的合理市场价值,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双方之间的交易构成显失公平.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二人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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