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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间借贷为由,私自占据他人财物的诈骗.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4   |   所属分类:民间借贷   |   阅读次数:1672

  民间借贷案例案情:


  被告人王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6年开始,以放贷给他人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B共计237万元、骗取被害人刘C共计23万元、骗取被害人王A共计226万元,赃款均被王C用于赌博.案发后,赃款均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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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案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责令被告人王C退赔给被害人王B人民币237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刘C人民币23万元、退赔给被害人王A人民币226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王C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C以真实身份借款,并出具借条、支付利息,且王C否认其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故王C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法院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实践中,许多借贷式诈骗的行为人在归案后,总会提供借条等证据,并辩解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此类案件与民间借贷纠纷有相似之处,因此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带来了不少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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