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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能否将逾期的利息计入本金?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5   |   所属分类:民间借贷   |   阅读次数:4165

  民间借贷案例基本案情:


  20010年3月2日,被告冷A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杨B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100000元,月息1.5分;2011年4月10日,被告冷A因资金不足未能偿还借款,在原告杨B要求下更换了借条,将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120000元,月息1.5分;2015年5月4日,被告冷A依然未能归还借款,在原告杨B要求下,再次更换了借条,并将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180000元,月息1.5分.2016年12月20日,原告杨B诉至法院,称被告冷A欠款不还,要求冷A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被告冷A认为,180000元的借条是计算了复利的结果,不应重复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案例要旨:


  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计复利是指本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利息后,将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逐期滚算到约定期末的本金之和.是否支持复利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间借贷案例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故对原告要求按本金180000元计算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仍应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0年3月2日起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月息1.5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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