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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同买房,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房子怎么分?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6   |   所属分类:房产纠纷   |   阅读次数:1571

  房产纠纷案例案情:


  2010年8月,24岁的苏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是沪漂族的年轻女孩黄某,相处半年后,情投意合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眼看上海房价一天天往上窜,感情稳定的两人下定决心早日共筑爱巢,憧憬着美好的未来.2013年年初,双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伙购买松江一套面积为92平方米的期房,房屋总价款为140万余元,其中首付款为45万余元,分别由苏某支付23万余元,黄某支付22万元,银行贷款为96万元.房屋主贷人为苏某,产权预告登记在二人名下并完成了交房手续.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缝无法弥合,最终于2015年底决定分手.分手后,两人对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问题意见不一,造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起诉查封房产,最终无法如期办理产权证.无奈之下,苏某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黄某告上松江法院,请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由其支付对方折价款55万元.

房产纠纷案例

  房产纠纷案例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原、被告因建立恋爱关系而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且该房屋产权预告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现原、被告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虽然系争房屋尚未领取产权证,但因房款已经全部付清,房屋也交付完毕,具备分割条件,故应予分割.根据原、被告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松江法院判决认定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60万元.


  房产纠纷案例要旨: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双方对于房屋的出资贡献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房款的支付上,系争房屋房款支付主要分为三部分,具体如下:首付款部分.由原告支付23万余元,被告支付22万元;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原被告就同居期间系争房屋贷款偿还问题有所争议,二人在同居期间虽然经济各自独立,但根据相关证据,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故可确认原、被告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对还贷均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中原告占较大贡献,被告占次要贡献;同居关系终止后还贷部分.因为此时双方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本息,被告也予以认可被告没有参与,由此确认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还贷全部由原告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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